, 你好 會員登出, 會員中心 服務||Yahoo!奇摩 知識+ 教育學習 如何做 我要發問 發表 我要發問 熱門: 能源稅 清宿便 濃茶少喝 痣涵義 補冬 主題 天涼泡湯趣 用手機上知識+ 知識搜尋 知識+ > > 法律> 智慧財產權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政府獎勵發明辦法 發表者:David Chen ( 大師 1 級) 擅長領域:智慧財產權 | 創業 發表時間:2009-10-06 21:23:54 評論:0 意見: 0 [ 檢舉 ] 網友正面評價 100% ( 共有 1 人評價 ) 政府獎勵發明辦法 政府為鼓勵國人從事發明創作,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制定多項獎勵發明辦法,綜合現有的獎勵發明辦法,對發明人的獎勵大致上包括頒發獎金、獎牌、匾額、勳章、稅捐減免等。 第一節 一般性 一、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申請條件 凡是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從事研究發明創作,對科技發展或產業有貢獻者,均可申請國家發明獎。 獎勵內容 設立國家發明獎予以獎勵,現行國家發明獎的所獎勵的獎項、獎額、及獎助金內容如下: 1. 個人組: 金牌獎:每年二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一百萬元、獎座及獎狀。 銀牌獎:每年四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十萬元、獎座及獎狀。 銅牌獎:每年十名,每名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座及獎狀。 2. 法人組: 金牌獎:每年二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銀牌獎:每年三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銅牌獎: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傑出研發獎:以中小企業為限,每年五名,每名頒發獎座及獎狀。 此外,發明人若是參加國際著名發明展獲獎者,也可以依據國家發明獎申請獎助,獎助獎金如下: ? 金牌獎:每年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 鍍金牌獎或銀牌獎:每年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八萬元。 R 銅牌獎:每年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五萬元。 主管機關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申請/審查程序 國家發明獎每年甄選一次,由中央標準局或有關機關、產業公會、發明團體等單位推薦或是自行參選。參選者之發明創作在該年之報名截止日前十年內需已經取得我國或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的專利。 聯繫窗口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關於發明創作的獎助,請另參見第四章政府機構舉辦之大型活動介紹) 二、褒揚條例 申請條件 根據褒揚條例第二條第七款規定,發明人如果有重要發明,而且該發明的內容有利於國計民生者,可以給予褒揚。所謂有利於國計民生是指對於國計民生有公認的具體貢獻事蹟。(參見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 獎勵內容 明令褒揚或提頒匾額,但其中明令褒揚以受褒揚人已經逝世者為限。但法人或團體(如中小企業)受褒揚時,僅得題頒匾額(參見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並列入省(市)縣(市)志。(參見褒揚條例第六條) 主管機關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 申請/審查程序 除總統特頒者外,褒揚程序一般係由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列舉事蹟,填具褒揚事蹟表,並檢附證明文件,依被申請人身分,送請不同主管機關初審。一般發明人由內政部初審。 聯繫窗口 中央或地方各級政府機關 三、勳章條例 申請條件 有專門發明或偉大貢獻,有利國計民生者。 獎勵內容 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申請/審查程序 除了由總統特授或特交稽勳委員會逕行審核的情形外,一般發明人,應由呈請機關詳細填具勳績事實表四份,加具考語,蓋用印章,連同有關勳績之證明文件,遞轉內政部審核,或由內政部逕依前面所規定手續辦理(施行細則第七條)。 聯繫窗口 內政部 四、獎章條例 申請條件 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有重大價值者 獎勵內容 頒發功績獎章(第三條) 主管機關 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頒給非公教人員的獎章,應該由請獎事實性質有關的主管機關辦理。因此,對發明人頒發獎章的請獎主管機關應為經濟部。 申請/審查程序 由請獎機關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即條文中所稱之主管院)核定,並由行政院院長頒給。(第八條) 除有特殊情形外,發明功績獎章由請頒機關(如經濟部)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詳細填具功績(楷模)事實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層報主管之行政院核頒之。(施行細則第十條) 聯繫窗口 經濟部 五、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從事礦業、工業、商業、水利等有關經貿建設事業,有創新或發明。(第二條) 獎勵內容 頒給經濟獎章 主管機關 經濟部 申請/審查程序 受獎人在國內時,由經濟部各單位或有關機關、團體推薦。 受獎人在國外時,由華僑或外國人士推薦,經當地或就近我駐外機構核轉。(第三條) 對於申請案之審查,係由經濟部有關單位組成之審議員會審查合格,報經部長核定,並以部長名義公開頒給。(第六條) 聯繫窗口 經濟部及其所屬各單位(包括中央標準局) 六、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從事營建業務;且 承辦營造或設計監工,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具有特殊貢獻者。(第七條) 獎勵內容 頒發內政獎章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申請/審查程序 請頒獎章,由營建署或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內政部審查合格後,由內政部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十一條) 聯繫窗口 內政部營建署 七、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對有關財政發明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第二條) 獎勵內容 頒給財政獎章 主管機關 財政部 申請/審查程序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且專任的財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其他本國人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的主管機關(如金融司、保險司)或單位推薦。(第三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財政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財政部部長核定頒給。(第四條) 聯繫窗口 財政部及其所屬各機關 八、交通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對交通事業研究發明,經審定或採行,有具體價值或貢獻者。(第二條) 獎勵內容 頒發交通獎章 主管機關 交通部 申請/審查程序 交通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主管長官報請交通部部長核定頒給之。 一般國民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時,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交通部推薦。(第三條) 聯繫窗口 交通部及其所屬各機關 九、行政院新聞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從事有關國際傳播之研究發明,經審定或採行,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第二條第二款) 獎勵內容 頒給國際傳播獎章 主管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 申請/審查程序 本獎章除了由新聞局主動頒給外,也接受駐外單位、新聞事業及學術團體等相關機構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具體事蹟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新聞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局長核定之。(第三條) 聯繫窗口 行政院新聞局 十、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對衛生業務研究發明,具有重大貢獻者。(第二條第四款) 獎勵內容 頒給衛生獎章 主管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申請/審查程序 除由衛生署主動頒給外,亦接受其他單位推薦,推薦時應填具請頒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推薦程序如下: 衛生署人員,由其服務單位推薦。 衛生署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地方衛生機關及其醫療機構人員,由所服務之機關、機構逐級向上級衛生主管機關推薦,經審查後,擇優核轉衛生署彙辦。 前四款以外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單位或團體,逕向衛生署推薦。 對於推薦案件的審查,由衛生署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陳請署長核定,並以署長名義頒給之。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署長於每年指派衛生署高級主管人員及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之,並指定副署長一人擔任召集人。 除有特殊情形專案請頒外,推薦請頒本獎章案件,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衛生署彙辦,經本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陳請署長核定後,於翌年 三月十七日 衛生署署慶時公開頒獎表揚。(第八條) 聯繫窗口 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從事原子能有關之研究發明,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對原子能學術或實務有重大價值者。(第二條) 獎勵內容 頒給原子能獎章 主管機關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申請/審查程序 本獎章由原子能委員會主動頒給,政府有關機關、相關原子能學術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民間團體並得主動推薦。請頒本獎章時應填具請頒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本獎章由原子能委員會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第六條) 聯繫窗口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申請條件 對農業學術、研究有重要發明,對農業改良,裨益重大者。(第二條) 獎勵內容 頒給農業獎章 主管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申請/審查程序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則由與請獎事實有關的主管機關、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推薦案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評審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頒給之。(第三、四條) 聯繫窗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二節 行業別 一、軍事 (一)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申請條件 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對軍事上有貢獻的人,雖非現役軍人,也可以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獎勵內容 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 主管機關 國防部 申請/審查程序 辦法中未明文規定,請逕洽主管機關查詢 聯繫窗口 國防部 (二)公民營事業生產軍品輔導辦法 申請條件 研究機構或是公民營事業參與軍品研究發展有重大發明或技術創新 獎勵內容 頒發勳章、獎章或獎狀 主管機關 國防部 申請/審查程序 辦法中未明文規定,請逕洽主管機關 聯繫窗口 國防部 二、農林漁礦業 (一)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申請條件 菸草種植人對於菸草耕種技術有所發明(第二十一條) 獎勵內容 一、增加下一年度許可種植菸草的面積。 二、發給獎金。 三、發給獎狀。(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 菸草專賣機關,也就是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關機構(施行細則第二條)。 申請/審查程序 條例中未規定,請逕洽台灣省菸酒公賣局 聯繫窗口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機構 (二)台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對於菸草種植之耕作技術有所發明,並經推廣採用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獎勵內容 增加次一年種植菸草面積0.1至0.3公頃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主管機關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各地菸葉廠(第二條) 申請/審查程序 辦法中未規定,請逕洽菸酒公賣局及其所屬的各地菸葉廠。 聯繫窗口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及各地菸葉廠 (三)農會人事管理法 申請條件 農會聘雇人員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農會者。(第四十五條) 獎勵內容 辦法中未明文規定。由應由農會評議小組評議決定後,並經總幹事核定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 主管機關 各農會所設置的人事單位 申請/審查程序 提出後由各農會所設置的評議小組審查,而農會人事評議小組是由總幹事就各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中指定五至七人組成之,並以總幹事為召集人。 聯繫窗口 各農會所設之人事單位 (四)台灣省蔗糖業管理規則 申請條件 申請人員限於蔗糖業、蔗農或研究試驗人員,所謂蔗糖業是指以甘蔗為原料之製糖業(第二條) 申請人培植優良新蔗種或是發明重蔗的新方法,成績卓著(第十條) 獎勵內容 由主管機關決定 主管機關 在台灣省為省政府之農林廳,在縣市為各縣市政府(第三條) 申請/審查程序 辦法中未明文規定,請逕洽主管機關 聯繫窗口 台灣省農林廳或各縣市政府 (五)台灣省農業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申請條件 對農業資財之發明,改進試驗著有成效,經推廣實地使用,有特殊具體效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獎勵內容 發明由省政府農林廳報請省政府核定後,依情形發給獎金: 一等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等獎: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等獎:新臺幣十萬元。 獲獎案件對現階段農業發展具有特殊重要之貢獻者,得酌予提高其獎金,但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第九條) 主管機關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 申請/審查程序 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有關文件,送由服務單位,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並由主管機關聘請學者、專家或其他適當人員組成評審會評定之。(第八條) 聯繫窗口 省政府農林廳 (六)森林法 申請條件 林業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有助於林業或林產工業之發展: 發明或改良林木品種。 發明或改良竹、木材之用途。 發明或改良工藝物品。(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而所謂林業經營者包括一、從事林業經營之自然人,以及二、從事林業經營的公法人(包括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私法人(如:公司、協會、合作社等)。(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二條) 獎勵內容 一、匾額;二、獎牌;三、獎狀。 授獎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同時給予受獎人二種以上之獎品。受獎者,並將由授獎機關訂期公開表揚,並刊載於公報公布之。(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二條) 申請/審查程序 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並附證明文件、成品模型或成就貢獻照片: 申請人之姓名、住址、履歷。 成就或貢獻功效之評估比較。 面積、位置、林況。 申請或推薦應於每年元月底前,填具申請書送授獎機關查明後核給之。(獎勵經營林業辦法第八、九條) 聯繫窗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七)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申請條件 漁會及其附屬單位所聘僱之員工在業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漁會(第四十五條) 獎勵內容 由漁會評議小組評議決定後,並經總幹事核定視具體情況予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或頒發獎金。(四十七條) 主管機關 各漁會人事管理單位 申請/審查程序 獎勵申請提出後由各漁會所設置的評議小組審查,而漁會人事評議小組是由總幹事就各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中指定三至七人組成之,並以總幹事為召集人。漁會人事評議小組評議結果,應經總幹事核定。(第四、六條) 聯繫窗口 各漁會人事管理單位 (八)台灣省礦產安全管理人員獎懲辦法 申請條件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發明或編製礦場安全教材教具,改進訓練方式或主動推行礦場安全教育訓練有具體績效。(第四條) 獎勵內容 頒發獎狀、獎金(第三條) 主管機關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執行單位為臺灣省礦物局。(第二條) 申請/審查程序 由礦業權者或礦場安全監督員擬具獎懲報告表,報請執行單位礦務局核辦。若獎勵內容為獎金者,由省政府建設廳核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當月薪津之金額,並由礦業權者於礦場保安費項下開支。(第十條) 聯繫窗口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執行單位為臺灣省礦物局。 三、營造業 (一)營造業管理規則 申請條件 營造業對施工方法有特別改進或發明,以致對於工程技術發展有重大的貢獻。(第三十九條) 獎勵內容 本管理規則中未明文規定,但若受獎的營造業於受獎前兩年內未受處分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或省(市)主管機關建設廳(市政府工務局)得准予升一等登記。(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省政府建設廳,在直轄市(以下簡稱市)為市政府工務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第二條) 申請/審查程序 本辦法中未規定請逕洽省政府建設廳、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聯繫窗口 請逕洽省政府建設廳、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 四、傳播業 (一)廣播電視法 申請條件 對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申請人限於一、廣播電視事業,二、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三、節目供應事業(指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第三十六條) 獎勵內容 由新聞局核給獎牌、獎狀或獎金(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 申請/審查程序 本法中未規定,請逕洽行政院新聞局(另請參見行政院新聞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聯繫窗口 行政院新聞局 五、醫藥業 (一)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申請條件 關於醫藥品、醫藥器材首先發明的人,只要是中華民國人民均可以提出申請。 獎勵內容 褒章:褒章應填附執照一併給予。 獎狀:獎狀內應填明受獎條款。 獎金:獎金數額最高得至五萬元,並可以同時給予褒章或獎狀。有特殊獎勵之必要者,並可以酌量增加獎金之數額。(第三條) 主管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申請/審查程序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衛生署提出申請: 填具申請書及保證書。 繳呈藥品或器材之樣品至少兩份,與該項藥品或器材效用實驗之紀錄及證明文件。 詳實繕呈全部著作及改進研究紀錄等至少兩份。 經審查後認為應予獎勵者,衛生署應將受獎事項所具備之條款及獎勵種別登載在公報或新聞紙以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利害關係人得向衛生署提起異議,公告期滿無人提起異議而且也無人揭發該申請人不符合要件的情事時才給予獎勵。 衛生署對於請求獎勵事項的審查,可依需要,分別聘請專家組織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第十三條) 聯繫窗口 行政院衛生署 六、教育事業 [ 快速連結 ] 意見( 0 ) | 評論( 0 ) 發表你的評價 你的評價 發表評價: 正面 普通 負面 評價內容: 發表 取消 加入追蹤 轉寄朋友 友善列印 馬上按讚 加入 Yahoo! 奇摩 知識+ 粉絲團 必看!精選最熱門話題知識 非了解不可的精彩知識問答 什麼?連這個都有人會知道 超方便!吃喝玩樂一次搞定 旅遊住宿所有資訊一應俱全 什麼!找裝潢廠商這麼簡單 相關問答 [ 時事 ]政府亡巴但沒工作健保費漲多少故意不說清處 [ 貸款 ]政府合法立案的銀行貸款服務跟品質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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